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蓬勃发展,以ChatGPT、DeepSeek为代表的突破性产品应用快速渗透至各行各业,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技术发展过程中也伴生诸多社会争议与法律风险,需要在创新发展和规范治理之间寻求平衡。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上海某公司经授权获得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公司系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提供训练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用户可在该AI平台上输入奥特曼图片等并进行训练后,将智能生成的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及训练模型置于平台中,供用户浏览、下载、发布或分享。原告诉请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被告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要求,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戴敏敏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传统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人工智能作为知识创造工具,其生成内容的行为可能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难以简单归为典型意义下的内容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需要根据具体行为和情景进行确定。
当其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动态地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本案判决提出通过分类施策以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在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和输出端、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技术架构的前提下,详细辨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不同类型的大模型平台,明确了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并对模型数据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边界。
本案判决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权利保障和服务产业发展,对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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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王春 赵媛媛 沈仲亮
监制|余瀛波
编辑|赵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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