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检察机关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包括新型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检察日报》刊发3起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办案故事,以期对办案的示范借鉴和对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起到一定作用。
助理医师违规开药,诊所成毒品源头
浙江永康:深挖源头制发检察建议促监管“升级”
“在多轮培训和高压监管下,现在我们都知道不能违规开药,也不敢违规开药!”6月12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检察官会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走进一家诊所,询问是否了解右美沙芬等精神药品管控要求时,医师明确回答道。
右美沙芬因具有成瘾性和毒害性,于2024年7月1日起被正式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然而,在永康有人短期内大量采购并贩卖120余盒,致使30余名年轻人深陷毒品旋涡。
一次急救牵出毒案
2024年7月14日晚,一名年轻患者因突发癫痫,全身剧烈抽搐,失去意识,被永康某医院全力抢救。“疑似是吸毒症状!”医生作出初步诊断,4名同伴顿时惊慌失措,试图离开。此时,患者姐姐赶到医院,怀疑是在场的同伴引诱弟弟吸毒,遂立即报警。
经初步查明,4人均承认曾与患者一起吸食右美沙芬,并供述称都是从潘某处购得。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6日对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将这一案情通报给了永康市检察院。该院派员依法介入,就涉嫌贩卖毒品人员的定性、相关人员容留他人吸毒的处理以及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侦查取证。
经查,自2024年2月起,潘某就经常与他人一起大剂量吞服右美沙芬寻求刺激。同年6月底开始大量“囤货”,7月1日后又继续购进120余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贩卖给他人吸食。8月23日,永康市检察院以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但是,右美沙芬是新列管药品,依照传统以毒品数量进行定罪量刑的路径难以适用。检察官翻阅交易记录后大胆提出“新思路”,即跳出对单一数量标准的依赖,转向锁定贩卖行为的本质特征。随后,在该院引导下,公安机关对潘某每一次贩卖的具体时间、地点、购买人员身份及支付痕迹进行取证固定。
经全面审查,2024年7月1日至14日,潘某以超出市场价二至三倍的价格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37次,共计120余盒,贩卖对象大多是年轻人甚至包括未成年人。
结合潘某短期内高频次贩卖、波及人员范围较广、造成的实际健康损害后果严重等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潘某的刑事责任。
2025年1月23日,永康市检察院对潘某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月25日,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细致深挖毒品来源
潘某源源不断的“货”从何而来?“当时,我去过两家诊所尝试买药,其中一家没多问就卖给我了,后来我就一直去那里买药。”潘某供述了自己的买药过程,线索直指永康某西医诊所助理医师陈某。
据查,陈某明知右美沙芬已经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因侥幸和趋利,不仅在公告发布后多次卖药,更是在正式实施后,短期内分4次向潘某违规提供110盒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成为其持续实施贩毒行为的稳定“供应商”。
面对讯问,陈某起初辩称自己只是正常开药,但在交易记录等证据面前,最终供认不讳。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行为已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4月25日对其提起公诉。5月27日,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建议升级监管
6月12日,永康市检察院检察官会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走访部分诊所,询问了解诊所开具右美沙芬等列管药品相关情况。
办案,不仅要惩治犯罪,更要清除“病灶”。检察官先后走访了10余家诊所,查阅相关行政法规,与司法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交流座谈。经调研发现,全市共有600余家医疗机构,其中过半数系小诊所。在一些乡镇社区的小诊所,随意或超量开药的现象并非个例,药品流通监管特别是精神类药品管控过程中还存在制度执行短板和衔接不畅等问题。
4月21日,永康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围绕医疗诊所无证经营药品、列管精神药品监管漏洞等问题,建议各机关联合开展系统排查、加强诊所诊疗行为监管和列管精神类药品流通监控,推动建立长效协作配合机制。
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迅速在全市开展了联合专项整治。其中,卫生健康局建立和完善了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将诊所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及使用等均纳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此外,还专门组织全市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严格处方审核与药品追溯管理。后续该局还将出台惩治机制,畅通社会举报渠道,形成对违规开具、流通列管精神药品行为的动态高压监控和闭环管理。
“面对新列管精神药品滋生的毒品犯罪新形态,我们坚持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更以检察担当深挖源头、筑牢防线,织密药品安全防护网,守护好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永康市检察院检察长黄东泳说道。
冒用亡夫医保卡购麻精药贩卖
贵阳云岩:严厉打击医保骗保、贩卖毒品行为
文某因患肝癌,为止痛,自己或委托家人到某中医院购买麻精药品,但文某死亡后,其医保记录显示仍在购买麻精药品,这些麻精药品流向了哪里?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及时移送线索,成功起诉一起医保骗保、贩卖毒品案,并于5月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监管漏洞。
已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基金异常支出
2024年7月2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接贵阳某中医院报案称,患者文某因病已于1月26日去世,但在此之后的四个月,医院接连出现使用其医疗保障卡就医、购药的记录。根据报案人员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文某的妻子胡某,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在丈夫文某去世后,冒用文某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事实。
据胡某交代,文某系肝癌晚期患者,生前可配取国家严格管控类麻醉药品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用以缓解疼痛。因文某在第一次就诊时就登记了相关信息,后来文某病情恶化,她就持文某的委托书、文某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到医院帮文某开药,医生见手续齐全就开了药品。此后,胡某便使用文某的医保卡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公安机关经初查发现,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胡某隐瞒文某已死亡的事实,使用文某的医保卡及生前委托书,多次到某中医院欺骗医务人员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1330片,导致医疗保障局支出医疗保障金4.2万余元。
因胡某系文某妻子,公安机关陷入了“是否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难题,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平台商请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云岩区检察院听取案情后认为,胡某的行为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之规定,涉嫌骗取医保。202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办,并邀请云岩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调取文某的死亡证明,调取文某医疗保障账户的基本信息、缴费及使用明细,调取涉案中医院开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的处方凭证记录……”云岩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入后,围绕事实认定、量刑情节、追赃挽损等方面提出10余条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异常的开药剂量牵出贩毒线索
202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诈骗罪提请云岩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胡某坚称“开药目的系自行服用”。然而,随着案件审查的深入,一串异常的数据进入办案检察官的视线。
代开药记录显示,胡某于2024年2月2日至5月2日,先后21次购买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1330片,仅2月初到3月初,胡某就购买该药1100片。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注意到胡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此怀疑胡某可能倒卖列管药品。
办案检察官将该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2月2日至3月4日,胡某以2.07万元的价格,分6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共计900片。
面对调查结果,胡某如实供述了贩卖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的犯罪事实。
2024年12月3日,云岩区检察院以胡某涉嫌诈骗罪、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12月30日,法院以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推动堵塞漏洞
“该案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参保人员家属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凸显出医疗保障部门、医院等机构在参保人员管理、代开药审核等方面存在漏洞……”案件办结后,云岩区检察院积极走访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剖析案发的深层次原因。
5月,该院依法向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对参保人员及其家属的法治宣传、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等建议。
医疗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措施,常态化开展医保政策专题宣讲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宣传,并提请市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建立全市参保人员死亡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打通数据壁垒,加大对异常就医事件的响应力度。目前,云岩区检察院正密切跟踪,确保相关问题整改、机制建立落实到位。
“毛肚”非食材,“一手”=50克!
四川宜宾:破解贩毒暗语深挖毒品犯罪交易链
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跨越云、贵、川、渝四省(市),涉案20余人……检察机关通过强化跨区域取证协作,引导取证,深挖毒品上下家,实现全链条打击。5月16日,随着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这起涉毒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跨越四地的毒品犯罪网
2022年10月1日凌晨,蔡某、黄某驾驶运送毒品的车辆行至四川筠连北高速收费站时被当场挡获,民警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5.18克。随后,其同伙刘某在筠连某酒店被抓获,警方从其停放在酒店的车辆后备箱中查获“麻古”197.4克及毒资14万余元。随着蔡某等三人的落网,一个横跨多个省份的贩毒网络揭开冰山一角。
经查,2022年年中,蔡某、李某、刘某共谋购买毒品在重庆贩卖牟利,并委托黄某寻找毒品上家。8月,经黄某介绍,蔡某等人在四川省兴文县向易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并运回重庆,在张某、彭某的介绍下,将毒品卖给了杨某、胡某等人。
倒卖毒品获得的高额利润刺激着蔡某等人的神经,他们继续铤而走险。同年9月,蔡某等人再次委托黄某寻找毒品上家,同时邀请彭某提前联系下家。不久,通过黄某介绍,方某、文某将从马某、桂某处购进的冰毒转手卖给蔡某等人,蔡某等人在运毒途中被人赃俱获。同时期,马某、桂某还通过其他人居间介绍准备将毒品销往贵州。
公安机关根据前期侦查线索,又抓获了蔡某的共犯李某、彭某及上家方某等6人。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商请检察机关介入。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毒品数量大,宜宾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介入。
分析认为“毛肚”是毒品暗语
“该案因犯罪链条长,涉案地区广,作案手段隐蔽,侦查取证工作面临诸多困难,检察机关介入时还有数名涉案人员尚未归案。”办案检察官袁义聪告诉记者。
依法介入期间,一处细节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彭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相关犯罪,但其口供提及“帮胡某从李某处购买过‘毛肚’。”而同案犯李某的供述恰好指证彭某帮忙联系的下家之一就是胡某,且彭、李二人均辨认出胡某。“当时我们发现‘毛肚’可能是毒品暗语,这关联起了三个人,使彭某的辩解有了一丝破绽。”办案检察官说道。
公检两家召开案件会商会,研究认为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无业无收入,与贩毒人员联系甚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又与彭某的贩毒事实紧密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指控彭某。2022年12月,胡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月,公安机关进一步顺藤摸瓜,将方某的上家马某、桂某等7人陆续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宜宾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虽然17名犯罪嫌疑人均实施了贩卖毒品或运输毒品的行为,但全案包括关联犯罪及个人犯罪,在关联犯罪中又涉及‘毒品上家—下家—再下家’的串联犯罪,每笔犯罪事实中穿插着共同犯罪、居间介绍、居中倒卖等不同行为角色。因此,每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涉毒数量、参与程度各不相同。”办案检察官认真分析全案事实后发现,如何准确认定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是一大难题。
专案组决定先从犯意提起和毒资筹集入手,逐笔划定共同犯罪人员范围,再通过通话联络、毒资流向和毒品交付三个方向,理清每条毒品犯罪交易链条的“首”与“末”,在此基础上论证各犯罪嫌疑人参与的具体行为和实际作用,区分主犯、从犯。
证实“一手”是指代50克毒品
2024年1月23日,该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11月10日,宜宾市检察院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对马某等17人提起公诉。2024年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中,被告人彭某、胡某仍拒不认罪,辩解与李某等人微信聊天中提及的毒品暗语“一手”是指代其他物品。对此,公诉人通过对两名被告人进行分别讯问和交叉讯问,揭示二人辩解“一手”指代内容的矛盾之处,同时结合资金往来记录分析“一手”的交易单价,并当庭举证同案犯李某的有罪供述,证实“一手”是指代50克毒品,进而论证李某通过彭某贩卖150克毒品给胡某,胡某再转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2024年8月1日,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马某、蔡某等17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九年,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马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5月16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在该案一审审查过程中,专案组发现吴某等人也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追捕。不久后,吴某及两名下家被抓获归案。2024年12月26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吴某等3人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毒品犯罪与社会安全关系紧密,我们将继续凝聚禁毒合力,对毒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四川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负责人说。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史隽 卢笑晨 王薏妃 丁艳红 李沐璇
李敏 李霜霜 胥倩
编辑:操余芳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