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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时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咋赔?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4-10-01 21:25:55

释法时刻

电动车、自行车省钱快捷不堵车

可谓“出行神器”

路上的“碰一碰”时有发生

双方都是非机动车

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吗?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和自行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让我们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23 年 12 月某天晚上,小李驾驶电动三轮车,在中原西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向西 200 米沿中原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小张驾驶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李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负全责。双方因赔偿事宜商讨未果,小张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小李赔偿880元自行车修理费。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电动三轮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被告在事故发生后运送自行车到专卖店维修,产生费用880元。法院认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被告应当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依据原告车辆受损情况及相关票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80 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非机动车在给我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会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疏忽大意造成一些事故。本案是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相撞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逆向行驶是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主观具有明显过错,在紧急情况下,两车躲避不及,发生碰撞,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反映出事故的基本事实及双方的过错情况,原、被告在道路上所驾驶车辆虽为非机动车,出了事故,也要担责,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故法院判决由全责方小李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机动车上路行驶也应遵守交通法规,在骑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头盔,合理控制车速,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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