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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申请人可以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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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芸曦
责编:侯 敏
审核:张克民(第16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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