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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法说法】指责他人抄袭反成被告?这起案例值得关注→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2025-06-12 20:03:18

网络发声不当,小心侵权!近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社交平台公开指控抄袭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并借此案提醒公众: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毫无约束,发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务必审慎、有据。

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将面临怎样的后果?

利用网络发表言论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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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自媒体艺术博主刘某长期在网络平台分享个人作品。2024年2月,同为艺术博主的林某在其自媒体账号发布题为“你可以抄袭我,但永远成为不了我……”的推文,公开指责刘某一幅“出圈”并售卖给粉丝的画作抄袭了其个人作品。该推文在小红书平台获赞近6000次,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在抖音平台的相关内容则因“被权利人投诉涉嫌侵犯名誉权”而被平台禁止播放。

刘某认为,林某的公开指责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并对涉事作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刘某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在其抖音、小红书账号及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围绕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1、林某的案涉行为是否侵犯了刘某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损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林某在网络平台公开宣称刘某作品“抄袭”,虽辩称系基于他人私信举报,但其在发布相关言论前,未经专业机构认定出具意见,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抄袭事实存在。相关言论经网络传播、评论发酵,客观上导致部分网民对刘某及其作品的负面猜测,致使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损害。

法院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停止侵害与赔礼道歉: 鉴于林某同为艺术博主,其侵权言论通过个人网络账号发布,传播范围较广,负面影响较大,法院判决林某立即停止侵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其实名认证的小红书、抖音账号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向刘某的致歉声明,并置顶不少于30日。

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刘某主张因林某侵权导致其作品被粉丝退货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审查认为,刘某提供的退货记录显示,部分退货发生于林某发布侵权言论之前,且退货原因多为“不喜欢/效果不好”、“不想要了”“与商家协商一致退款”等,无法证明退货与林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刘某的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精神损失赔偿问题: 刘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林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同时,法院指出,刘某作为网络公众人物,面对质疑应以良好心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故对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已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公民在社交平台可以各抒己见、表达意见建议,但必须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前提,不能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按键”伤人,更不能发布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来源:翟镇人民法庭

编辑:韩亚萍

校对:王前

审核:杨铁军

偃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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