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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营经济的财富创造和分配规则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10-08 18:18:1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法律制度要为经济发展提供激励和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在激励财富创造和规范财富分配上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对民营经济创造社会财富的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致力于把用于分配的“蛋糕”做大、质量做高,实现有效的财富创造,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壮大,都需要达到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富积累水平。个体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也需要通过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来实现。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提高国家的经济总量、创造就业机会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要为国民财富增长提供制度上的激励和保障。

首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该衔接《民法典》《公司法》等立法,进一步减少市场准入的限制。民营经济主体进入市场时,如果在行政流程上受到过多限制,就无法通过足够的合作剩余实现国民总体效用的提升。打破市场准入壁垒,能为及时有效地满足民众需求抢时间和创条件。

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公平竞争上要衔接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站在民营经济特别法的角度进行规则优化。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底层逻辑”应该包括给予民营企业正常的市场竞争机会,在法律适用中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对于行政特许才能经营的领域和范围需要慎重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行政许可。与公权力结合的排除竞争行为,受害方往往是中小民营企业和消费者。对此,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其他法律共同构成法律调整体系,保障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最后,民营经济促进法还需要确立并完善信用和信息公示平台制度。一方面,这种公开信息的制度安排可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社会主体信息获取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国家统一构建这类信息公示平台,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和部委重复建设,从而降低成本并提升信息平台的权威性。通过信息公示,立足于长期经营的诚信民营经济主体可以展现其良好的信用记录,其维护商誉的行为可以获得更多激励。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应该在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信息错误时的救济方式。

完善民营经济分配激励制度

实践证明,分配制度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激励作用。要通过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探索民营经济分配制度和配套的产权保护制度。这涉及激励投资、机会平等、多劳多得等重要理念,如何通过法律规则落实上述理念,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第一,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和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后者需要预防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对经济纠纷的不正当介入。基于劳动、投资或任何正当来源的分配依据,都应该有产权保护制度作为维护分配结果的配套措施。目前,《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制度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中,都存在涉及分配的法律规则。但仅仅有组织法意义上的规则,不足以构成完整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性分配制度。有效的分配制度激励,既包括商事组织内部的利益分配制度,也包括外部对其所分配利益的保障制度。任何分配制度的激励,都需要建立在可以合理预期的长远制度保障之上,其中的关键是建立起卓有成效的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不确定性的分配,主体获得分配后的产权不受长期保障,很难有效持久地激励国民创造财富。

第二,在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传统分配制度的深远影响。人工智能和各类机器人载体作为生产资料,会对传统劳动力市场相关分配制度造成冲击。考虑到民营经济对于新技术应用的高适应性,需要充分评估新技术应用对传统分配制度的影响和挑战,探索新技术应用和与劳动相关的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三,我们不仅要看到民营经济中的静态资产需要法律保护,还需要关注动态的、通过一定组合方式可以实现持续营利的资产集合的体系性保护。产权保护和初次分配的实现密不可分。民营经济促进法要鼓励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和国家发展战略相关的经济活动。例如,可以通过持续信息公开和招投标等程序,在某些领域把民营经济主体也纳入国家战略实施主体的范畴。由此可以降低财政成本,并且给予民营经济更多发展空间和更大国际舞台。

明确民营经济的财富再分配和转移规则

国家通过税法进行再分配,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严格规范和法律限制。民营经济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要通过法定化路径实现财政收入细水长流,让国家财政长期健康发展。民营经济的再分配规则应具有法定的正当性来源,即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一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明确界定具有实体法正当性并符合法律程序的再分配行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和“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这两个问题是具有深刻相关性的,如果能够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进行制度优化,会有利于民营经济相关的再分配和收费的规范化,从而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督制度,实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和民营经济相关的再分配制度,关键是要防止从民营经济中违法转移财富的行为。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具有一定政策支持价值、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民营经济产业的资助,可以被视为广义的产业支持性再分配制度的一部分。对关涉新质生产力、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的民营经济主体进行必要扶持,需要在制度架构上减少相关财政资助和扶持中具有“摩擦力”性质的制度成本,同时要依法进行必要的信息公开。

此外,要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国家关键性产业的再分配制度,不能狭义地依靠来源于税收的财政补贴,还应该探索助力民营经济的低息融资规则,并且制定合理的税费减免制度。民营经济促进法应当明确需要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制度扶持的行业、企业等的认定标准,并明确民营企业收费的法律依据、法律位阶要求。通过优化实体和程序规则,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收费建立法定化、长期化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民营经济产权保护与再分配制度规范化的统一。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 胡子轩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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