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进入夏季,高温天气增多,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维护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主体责任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谋划、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内容,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政策
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
三、督促用人单位改善高温作业条件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当日预报气温,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的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无法调整工作时间的,要采取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和频次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和药品,确保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强化高温权益保障政策宣传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采用“线上 + 线下” 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媒体、网站等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休息休假、落实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增强劳动者高温作业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普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指导用人单位自觉落实高温作业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预防化解争议纠纷,防范遏制工伤事故发生。
五、严格高温作业权益保障执法检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应急、卫生、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室外露天作业较多的建筑、交通、物流、电力、通信、环卫、餐饮等行业企业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执法检查力度。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12333 咨询热线,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