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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擅自出售他人林木,责任如何承担?
天平桐柏
2024-08-21 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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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是同村不同组的表叔侄关系,原告父亲王老汉曾在王某乙老宅子里居住了数十多年,现已去世。就因为两家先后居住在同一宅基地上,宅基地旁栽种的桐树、杨树的所有权,王某甲与王某乙产生了纠纷。王某乙认为树旁边是自己家的老宅子,树木也是自己种的,于是未经王某甲同意就擅自把树给出售了。王某甲得知后一怒之下将王某乙诉至法院,称桐树和杨树是自己和王老汉一起种的,要求王某乙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都不能提供种植桐树、杨树所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手续,通过观察树木生长以及种植位置、双方居住时间,可以推测是王某甲父亲王老汉在此居住时为生产生活需要,以及房前屋后种树习惯,栽种了桐树和杨树,且王某乙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树木是其栽种。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乙应将出售树木所得,赔偿王某甲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农村地区因树木所有权产生的纠纷较多,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种植树木的土地存在纠纷,比如种到对方土地范围内,或者第三人土地上,且多数当事人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树木是其栽种。

因王某甲与王某乙诉争的树木所在土地并不属于二人所在组集体,所以二人都拿不出诉争树木所在地的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树木栽种的位置位于王老汉与王某乙都曾居住的同一块宅基地的房屋四周,这符合农村地区在房前屋后及四周种植树木的习惯。

就本案而言,虽然该宅基地是王某乙的老宅基地,但是王老汉经过王某乙同意在此居住,结合原被告双方、家属以及村委和其他村民的证言,观察树木年轮推测种植时间,可以印证是王老汉在此居住期间栽种了诉争的几棵树,现王老汉已经去世,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树木的所有权自然属于王某甲所有,所以王某乙私自出售他人树木,应当对王某甲予以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

此外,树栽种到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需要考量土地使用时间、占用面积等,综合评定土地占用费用。本案中,因另外的组集体自愿放弃追究原告相关责任的权利,故王某乙只需赔偿王某甲财产损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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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来源|刘鑫

编辑|贾舒然

审核|贾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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