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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转让公司却成为洗钱帮凶 一男子获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4-11-21 20:50:03

有人联系你,想以“高价收购或租用公司”,你就能得到一笔“报酬”。注意!这看似“划算”的生意背后却是危险的陷阱!不法分子假借收购、租用公司之名,实则盯上对公账户转款数额高、转账限制少的特点,骗取公户信息、交易介质及密码,用来转移诈骗来的资金。近期,新密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非法向他人提供对公账户而引发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朱某通过微信认识昵称为“勤劳快富”的好友,对方称愿意出资1.5万元受让登记在朱某名下闲置的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在详细询问该公司银行账户的限额情况后,通过微信向朱某转账5000元,朱某欣然接受,后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账户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通过出租车送到对方指定地点。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对方利用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账户流入流出资金5600余万元。因群众受骗报案,公安机关追查到该账户涉嫌电信诈骗的资金往来, 2023年7月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新密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公司(河南某医疗器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U盾、账户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材料通过出租车送到对方指定地点,并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公司转让后对方利用其公司账户进行资金流水5600余万元,其中1300余万元系电信诈骗258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经由北京某科技公司、广州某公司等11家公司账户转入。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退赔35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朱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等负有管理之责,却因高额诱惑轻易将公户、双盾等交给他人使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电信诈骗花样多,莫因小利失大节,沦落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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