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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心理疗法 在案件调解时可见奇效
天平镇平
2024-11-08 18:53:02

[ 法官手记 ]

姜赟

镇平县人民法院

“心理疗法,在案件调解时可见奇效”,这是我在化解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时获得的感悟。

说到这起离婚案件,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年逾六旬的老年夫妇。

早上,法庭刚开门,我们正准备开始一天的工作,吕大姐就走进法庭,与法庭工作人员蔫蔫地打着招呼,并表示要离婚。

“这把年纪了,咋还要起诉离婚呢?你有什么特殊困难吗?”我观察到她一脸凄楚,衣衫不整,头发凌乱的模样,便迅速上前安慰。

她许是感受到了外界的关怀与善意,旋即泪眼婆娑:“我也是没有办法……”

“我跟他从1986年结婚以来,没有任何地位,家中无论大小事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稍有不慎还对我非骂即打。”她接着哭诉。

“早年为了孩子,我打掉牙往肚子里咽,逆来顺受,苦渡时光。现在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在外读研究生,本想苦日子总算熬到头了。”

“可是老了老了,他对我的虐待反而变本加厉!”说到这儿,她情绪非常激动:“有一次,他拿着皮带抽我,逼我跟他离婚,后来我报了警他才停止。我现在整天处于恐慌惊吓之中,长期焦虑、失眠,精神几近崩溃,请求法官给我一条解脱之路……”

话说一半时,她的丈夫老裴来到了法庭,并不断地插话,驳斥着吕大姐哭诉,我见状赶紧阻止他的插话,防止矛盾激化。待吕大姐陈述完毕,衣着整洁、文质彬彬的老裴开始辩解归纳,简单就几句话:吕大姐所述大多不实,且夸大其词;双方分居虽已近十年,但考虑到上研究生的儿子即将婚恋,出于影响,坚决不同意离婚。

听完双方的陈述后,我首先注意到,虽然双方没有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依法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接着,我立即对双方开展调解和好工作。面对吕大姐,考虑到她年纪大了,不宜离婚,我提醒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离婚诉请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同时,对于老裴虐待原告的事实,因为有其大女儿的证词和公安报警材料印证,我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并提醒老裴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端正态度,认识并改正错误。

虽然,老裴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改正,但吕大姐声称难以忍受,坚持要求离婚,吕大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建议可让双方暂时“分开”,以观后效。

......

值此,我意识到调解和好已经无望,需要转变思路,争取双方和平“分手”。然而,中国有句老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我从事审判工作数十载,审理的离婚案件有多少件记都记不清,从不记得哪怕有一个是主动劝离的,但这个案件只能劝离!那么,如何劝解这一对相伴几十年的老夫妻和平分手呢?我经过反复思考,决定采用特殊的方法——心理疗法。

我先对老裴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心理学分析,指出:“首先,你不是个坏人,而是一个凡事追求完美的人,不仅对自己的要求高,对妻子儿女的要求也过高。而这种‘高标准、严要求’心理产生的效果就是,当理想不达标时,除了对自己表现的极度失望外,同时对妻子儿女深深的爱也变了味,变成了攻击他们的理由,造成家庭不睦,害人害己的局面。”我建议老裴立即开展心理疏导,改掉病态的心理,才能回归正常生活,重拾家庭幸福。同时,我也建议吕大姐和她们的儿女,尽量体谅老裴的苦衷,帮助他及早回归家庭,共享天伦之乐。

......

听着我的分析讲解,老裴、吕大姐不断竖起大拇指表示认同,身旁的大女儿也不断点头称赞,表示已认识到了其家庭出现问题的症结,并决心改正。

最终,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两位老人心平气和地达成了暂时“分开(离婚)”的“解脱”协议,并约定“分开”期间各自独立,互不干涉,房租收益二人平分。待双方都走出心理阴影,尽可能地“破镜重圆”。

签完离婚协议后,我在两位老人的声声道谢中,把他们送出了法庭。这起特殊的老年离婚案,圆满落下帷幕。

法官感悟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一般来说,离婚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是这类案件的审判承载着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等重要使命。妥善处理离婚案件,需要用心用情化解纠纷,解开心结、修复伤痕、消除隔阂,切实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ND

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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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姜  赟

编辑:张恒博

审核: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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