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岳明
为进一步弘扬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理念,树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的实践导向,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省法院精选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选登:
范某某、梁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范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地山坡上共计采挖萤石5336.81吨。范某某、梁某某将部分采挖的萤石进行销售,获利20万元。未销售的萤石经鉴定共计3143.84吨,市场价值36.666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两名被告人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对范某某、梁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萤石及违法所得。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非法采矿行为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非法采挖萤石,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影响相关产业链安全,还容易造成山体破坏、地下水污染及伴生矿产资源浪费等。法院严格适用刑法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并通过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切断案件背后的经济利益链条,有效遏制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实现了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