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执法典型案例
为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4月,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单位按照0.8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335元。
二、周口市太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3月24日,太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从事充电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张贴收费公示和收费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太康县市场监管局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5年3月27日改正。2025年3月28日,太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未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三、开封市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2月,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在为该小区居民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时,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未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四、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0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公司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小区内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业务的企业收取电费0.66元/千瓦时,未按规定的居民合表电价收取电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鹤壁市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于2025年1月主动采取退款措施,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10月,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检查时,发现某电子技术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时,未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现场设置充电收费标准的价格标牌等相关提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00元。
六、南阳市方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10月,方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小区检查时,发现某生活服务集团分公司在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时,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现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的规定。方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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