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搞权权交易,根据《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是指党员干部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行为。权权交易重在强调进行了交易,而且是权力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手握实权的党员干部,为了表面上避嫌,或是想办成自己权力范围之外的事情,就与其他党员干部达成共识和默契,相互利用职权为对方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大搞权权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有的还美其名曰“互相帮助”“人之常情”,以图逃避党纪国法的追究。须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一旦因公权力滥用造成不良影响,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当然,禁止党员干部搞权权交易,并不是说党员干部之间不能发生任何往来,不能相互给予同志般的帮助。对于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家庭有困难的,其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律日课:党规党纪300问》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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