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朱广亚 通讯员 梁冰玉
身边的事儿
“有银行卡没?我用一下。”“这合法吗?我不敢啊!”“来吧,保证有钱赚!”“有钱赚?那就干!”2023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将自己的建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随后,被告人张某又根据“上线”指示,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被告人张某共计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卡转入了葛某被诈骗资金1万元,其中5000元被张某取出,剩余5000元被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未能取出;另一张银行卡总计流水65万余元,包括5人被诈骗资金。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并帮助取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还葛某被诈骗资金。今年11月27日,经内黄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销赃和洗钱的途径,其本身也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我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面对高额报酬诱惑时,一定要保持理智,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