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2018年至2023年,余某某明知部分电商通过网络刷单方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仍开发、维护、运营具有刷单功能的软件。截止2023年3月,余某某通过下级代理进行软件推广、销售非法获利2809804元。马某某系余某某的一级代理,负责软件的推广、销售,2019年底至2020年9月间,共销售获利300000元。公诉机关以余某某、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商水法院提起公诉。
商水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余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余某某、马某某积极退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对二被告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