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修武县行政区域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群,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修武县户籍和异地户籍常驻修武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应参保。
二、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10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每年由国家统一发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
四、医疗保险待遇
正常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门诊待遇:
1、 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024年5月1日起,在乡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按照60%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元/天,报销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元/天,报销比例为40%。年度支付限额为420元。
2、门诊“两病”:即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进行保障。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60%比例支付,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同时患“两病”的不重复计算。
3、门诊慢性病待遇:纳入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30种门诊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门诊重症慢性病规定的用药、检查和治疗范围内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70%,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限额标准管理。
4、门诊重特大疾病待遇(含门诊特定药品):纳入门诊重特大疾病待遇的病种,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按病种定额支付管理,门诊病种(含门诊特定药品)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80%。
(二)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 医 院 范 围 | 起付标准 (元) | 合规费用报销比例 (封顶线15万元)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15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2000元70%;2000元以上80%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2000元65%;2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3000元60%;3000元以上70%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2000 | 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参保居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市域内县级及以上中医院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2024年度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医保咨询服务电话:
0391-7112501
0391-7183294
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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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审 | 杨 楠 孟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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