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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本是一件甜蜜的事,男女双方经常会通过赠送贵重物品、互发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然而分手后这“剪不断、理还乱”的金钱纠纷要怎么才能算得清?
不久前,兰考县闫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恋爱期间合伙开店引发的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
开封市兰考县闫楼乡韩某(男)与尉氏县张某(女),于2024年6月通过网络结识,因二人均属于离异家庭,又有许多共同话题,经相处双方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二人合伙租赁一间门面房做起了生意。
投资期间,韩某的父亲多次提出将自己的两万元存款交给张某,作为给未来儿媳的“见面礼”,张某推辞几次后碍于面子便收下了。交往过程中,韩某多次转账给张某,共计4000元。同时,店面装修两人共花费约5万元,其中,张某出资3.2万元,韩某出资1.8万元。
交往一个月后,张某认为韩某不符合其择偶标准,遂提出分手,并要求带走自己投资的3.2万元实物。韩某认为,张某的3.2万元中包含了他父亲给的2万元和他转账的4000元,于是,韩某和父亲堵在店铺门口,禁止张某拿走任何东西。在此情况下,张某到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帮助。随后,她向闫楼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兰考县闫楼司法所接到张某申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初步了解情况,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
调解现场,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韩某认为,在开店过程中张某没有出钱出力,并且突然说分手,还要拉走店内物品,这属于典型的“骗钱骗婚”;张某则认为,韩某无法支撑这个家,给不了她想要的幸福。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工作人员通过二人相似的家庭情况和经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就相应的法律进行了讲解,用情理法对双方进行劝说。最终,工作人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当场签署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对于资金划分达成以下协议:
1.张某所投资设备归韩某所有,韩某所投资金不再另行计算。
2.张某若因韩某遭受精神和名誉损失,由韩某负责承担赔偿,女方保留诉权。
案件点评
情侣之间恋爱交往时,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要明确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的生活共同支出等,以免恋爱关系发生变故时因为财物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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