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很多人都是经过多年的苦读,毕业后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后才进入其中。由于让体制内的工作比较稳定,工资福利待遇较好,成了很多莘莘学子求职的第一选择。
在体制外的人,千方百计都想进入体制内工作,这不但是一种荣耀,更是实现自己理想信念的基石。但在体制内工作的人员,部分人由于不习惯体制内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于是有了辞职离职的想法。在辞职离职之前,由于缺乏对相关政策规定的了解,或是理解不透彻,给辞职后的工龄认定带来一定的麻烦,有的甚至无法认定,在今后办理退休时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也就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一般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的缴费年限认定的基础是工龄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对于在职人员来说,由于都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照制度规定认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但对辞职人员或是被辞退人员,在具体认定时就有一定的争议了。按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按照《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按照以上这两个规定,公务员无论是主动申请辞职,还是被辞退,只要按照组织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移交,遵守相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没有违法行为,在机关的工作年限都是会被承认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都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要有了视同缴费年限,就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就会增加自己的退休待遇。
但在浙江办理辞职或是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有了这两种情形,工龄就不能被认定,也无法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即浙人薪(1997)166号文件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辞职后,领取辞职补助费的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后,其工龄从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例如张某,在浙江某县级机关工作了10年,由于不适应机关工作,后来经过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办理辞职手续。单位考虑到他本人在机关工作时的贡献,在辞职时给予了5万元的辞职补偿,张某非常高兴。张某后来在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档案的记载,发现张某辞职时领取了辞职补助,对于张某过去在机关的工作十年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张某的待遇大打折扣。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被辞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被辞退后,按有关规定,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招收录用的,其辞退前和被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在发给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被重新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规定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辞退后重新录用后再次被辞退的,也就是两次被辞退;二是只要发给了辞退费的,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不再连续计算,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比如王某是是浙江某大学的教师,第一次因为违纪被辞退,后来王某再次被某高校录用,王某的连续工龄被某高校承认。后来王某因为学术不端再次被辞退,单位发给了王某10万元的辞退费。王某被辞退后到民营高校工作,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去年王某办理退休时,档案里有两次被辞退的经历,并且领取了辞退费,王某先后两次在高校工作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最后也被驳回,王某只能以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养老金比原来减少了三分之二。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办理辞职或是被辞退,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要连续计算;但辞职人员如果领取了原单位的发给的辞职补助费,或是连续两次被辞退,领取了辞退费的人员,工龄只能从重新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或是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很多人就是因为辞职前不了解这些政策规定而导致自己的养老金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