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根据国发(2015)2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而实施的。但从发文号我们就知道,这个文件是2015年的2号文件,发文日期是2015年1月3日。
我们都知道,每年的元旦放假是1日到3日,3日这一天实际上全国都还在放假,在放假还没有结束就发文件,这在各级机关中是一种常态,也说明这个文件具有一定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重要性来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就要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费用,但那时还有没有文件依据,只是根据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国发(2015)2号文件下发以后,文件最后规定的实施时间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文件规定滞后于实际执行时间,这在我国的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迫切性的具体体体现,同时也说明相关部门的准备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
在国发(2015)2号文件下发之前办理退休的工作人员,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这两个月办理退休的人员,对于如何办理退休实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说法,这和当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的情形是差不多的。
这种先上车后买票式的改革,给了各地探索改革办法的时间和空间。但改革的初期,部分地方对于在2014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试图按照当时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结果经过计算以后,与2014年9月30日之前,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差距过大,引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热议,尤其在试点的四川等地反响比较强烈。

为了不影响改革的成效,确保改革进程的平稳推进,多数地方对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初期办理退休的人员,采取按照老办法计算预发养老金的方式,待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在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
在2015年3月17日,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终于联合下发了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即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在这个文件中,才正式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不同时期退休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各地根据这个实施办法也制定了当地的实施意见,但总体上还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
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对于退休中人的养老金采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 计算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执行,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十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到2024年9月30日结束,十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算。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之所以不是采取一步到位的做法,还是设计了一个十年过渡期,主要还是确保在衔接过渡期能够平稳过渡,逐步推进。

之所以会采取这种办法,一是借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多年实施的经验,确保养老金的平稳过多和适度增长;二是避免改革前和改革后养老金的差距过大,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采用过渡办法;三是为了建立常态化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初期,不是采取一步到位,而是采取十年过渡期的方式逐步到位,这是根据当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而出发的,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防止改革前和改革后养老金差距过大,但又要确保改革后养老金有一个适度的增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