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听过那句话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但不少朋友打官司总是会头疼
证据该怎么收集?
证据该怎么提交?
哪些证据法院会采纳?
今天
一起来了解下
“证据”那些事儿
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通俗来讲,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具有三大特征:
(一)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
(二) 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其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即具有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八类:
01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02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03
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04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05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
06
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07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08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申请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吗?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是否允许当事人的申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洛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