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黄河流域贯通沿黄九省(区),流域生物多样性塑造了黄河文化的地缘呈现与实践样态,黄河文化助推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国别保护与历史延续。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要义蕴含,亦是“差异性一体化”理论的外在体现。当前,协同治理的实践路径在“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的整体性,生态与文化领域连结的科学性,以及流域上中下游区域统筹的系统性层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统筹横向与纵向治理体制,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流域治理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传承;协同治理;整体系统观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应有之义,文化传承是赓续历史文脉的时代要求,两者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与现实呼应。一方面,生物多样性是多元文化延续绵长的基本物质基础,多元文化是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的意识形态反馈;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参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进程,多元文化丰富了文化产品的供给形态。2024年9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省兰州市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持续完善黄河流域生态大保护大协同格局,更加突出黄河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保护弘扬黄河文化,传承好历史文脉和民族根脉。[1]
“生物多样性是多元文化源远流长的基础条件,多元文化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源头活水”。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在历史上双轨并行,有各自的惯常理论、体系构成、观念和效果,随着对两者的深入研究及侧重“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的细化阐释,逐渐衍生出“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挖掘内在动因和普遍规则,或可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由分别规制到协同共治。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在历史延续、理论内核与实践路径方面密切关联,需要对其互动性逻辑建构进行学理分析与辩证探讨,析解生态外在与文化内在的协同内核及治理根源,进而研判两者治理的协同路径。
一、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的互动逻辑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作为社会存在参与物质生产环节,决定文化的“意识要素”与“观念形态”: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对生物多样性具有推进作用,两者良性交互,促进黄河流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
(一)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塑造黄河文化的地缘呈现与实践样态
黄河流域涵盖多重生态梯度,据《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不完全统计,栖息着细鳞鲑、水獭等濒危动物及底栖动物、浮游生物等种群,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之一。流域上中下游因地理、气候、物种、活动等要素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亚文化及其子系统,生物多样性塑造了黄河文化的地缘呈现与实践样态。
在地缘呈现层面,由于地理、气候及生物多样性情况不同逐渐蕴育出河湟文化、河套文化、河洛文化、关中文化、齐鲁文化等。[1]例如,青海东部与甘肃中西部湟水河的多样物种及独特生态发展出河湟文化,其中,牛、驴皮革等构成河湟“皮影”文化遗产的生物基础,“花儿”民歌中“刺玫花”“林檎”“腰子树”等取材于物种现实,蛙纹“彩陶”等记录了河湟文化的生物崇拜及神话气象。[2]集阴山、草原与黄河一体的河套地区推进文化连接与民族交汇,生物匮乏环境下农牧生产差异引致的历史斗争促成了“阴山赵长城”的耸立,“巴彦淖尔恐龙化石”的发掘填补了河套地区的生物图谱。河洛地区承载洛阳、开封等多朝古都与“中州”之称,流域中游的洛水滋养农耕土地,其农业生态形成甚或作为都城确立的凭据。在实践样态层面,历史上涉及物种、遗传或生态系统的人类活动变革,逐渐演化出具有中国风貌的治水文化、劳动文化、宗教文化、中医药文化、民俗文化、农耕与游牧文化等。例如,从大禹治水到潘季驯“束水攻沙”,由“毋曲堤”“龙尾埽”等设施建设至“筑堤、理渠,绝水、立门”技艺成熟,这种维系黄河流域水生态的治水文化传承至今。流域生物多样性影响原住民作物栽培、饮食结构、畜牧组成等,进而推动独特的桑织、冶铁、烧瓷等工艺的发展,以劳动谋求温饱与富足,形成了中华儿女的朴素劳动文化。民族抗争的历史进程逐渐推动“儒道释”等宗教文化的民族交融汇聚,“云冈石窟”“龙门石窟”等承载着宗教文化的内涵与艺术。此外,依靠特定物种形成的中医药文化、民俗文化等,应保护其赖以存在与传承的生物多样性,若特定物种基础缺失,此类文化传承将空有形式、久之消失。[3]
(二)黄河文化助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国别保护与历史延续
黄河文化的多元特质及属性内涵各有其价值趋向,其系统分化供多重地缘文化呈现以价值彰显,其一体特质又构成了黄河文化的整体意识。黄河文化对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国别保护集中于多重地缘文化的整体意蕴贯通及历史抗战文化的精神内核彰显;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历史延续则有赖于劳动文化、宗教文化、中医药文化等多重属性文化的系统推动。
在国别保护层面,河洛文化围绕黄河、洛水等地理要素生成发展,其历史都城设立逐渐孕化出中原人民的凝聚力及向心力,“中州”“中国”等称谓衍生并向外辐射,以自然地理及人口集聚所生成的地域划定逐渐形成国家观,助推域内生物保护观念衍生。齐鲁文化“九州”观念及“大小九州”学说集绘华夏大陆图景、生发世界地理思潮,儒、墨、法等百家学说推进“中国”及“天下”生物观等迸发。关中文化于历史“挑战—应对”中发扬,于抗战磨难中塑造华夏民族独立顽强的民族气质,抵御外族对区域生物资源的无序掠夺。这些地缘文化多元特质汇集一体,凝聚成“九州共贯,多元一体”民族情感及中华民族共同体国家认同,伴随近代中国人民抗击帝国主义侵略、救亡图存的顽强精神一同保护国家领土、物种及遗传资源,并推进防范“生物剽窃”和“生物掠夺”。
在历史延续层面,流域宗教文化汇聚“儒道释”宗教观,蕴含“图腾、自然、祖先”等历史崇拜及“天人合一”等文化理念,具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本土渊源。劳动文化形成于流域劳动人民“农、林、牧、渔”等自给自足的生存实践,农耕与游牧文化的“栽培、灌溉”等技艺则缓解了“取竭”“放累”,推进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中医药文化形成于“遗传资源”的广量保有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历史积累,其记载的“物种信息”等,以“遗传资源信息与传统知识”保护样态推进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历史延续。[4]民俗文化蕴含“生态和合观”,以“敬重自然、万物共存”展开,或有“山、水、林”及“祭祀天地”等神明崇拜观,其间的正向倡导或反向禁忌,均利于“林木、药材、土地”等生物系统循环。[5]黄河文化以独特内核发挥了教化、精神引领、文化认同、凝心聚力、民族交流的作用。[6]
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的理论内核
“协同治理是当下我国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核心在于达成动态平衡的治理优化状态。”[7]基于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与黄河文化的特定方位及复杂属性,需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与“差异性一体化”理论进行解读。
(一)两者协同治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要义蕴含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环境治理的极致、完美状态,其以“人”与“自然”回应性逻辑展开,此项和谐“源于自然、起于功用、本于道德、通往天地”。[8]“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内涵特征涵盖党的领导、绿色发展、人民至上、“五位一体”与系统思维等五个方面,并统合生态保护和全球治理维度,构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要义蕴含。[9]
在绿色发展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永续发展理念。其引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可持续生态旅游等利益增进机制及制度探索,或为优化“产品供给机制”等文化与经济的价值转化模式供以镜鉴。在人民至上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人本价值情怀。“优质生态产品”“文化遗产”等作为“公共产品”“民生福祉”指向环境权益,需要以包容性和参与性方式管理生态旅游以保障私有权益。在“五位一体”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战略功能布局。生物多样性与文化传承需要由各自为政转向整体保护,兼顾要素连结与空间叠加,统合法律政策、经济引导、社会共识等结构,推进协同治理。在“系统思维”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系统治理方法,这一治理方法在“实施重心、实施模式、实施主体、实施场域”等方面统筹谋划,为其理念指向、双向需求和区域实践厘定方位。在生态保护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环境治理意识。昭示人类对自然由掠夺到保护的有效转向,其间的栽培、灌溉等劳动文化连结农耕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弘扬亦助推特定物种的有效延续。在全球治理维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含“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胸怀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生物—文化多样性”等思潮的生成、演变及发展,昭示国家利益已外溢主权范围之外,深化了全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文化产品供给的协作。
(二)两者协同治理是“差异性一体化”理论的外在体现
“差异性一体化”作为蕴含“和而不同”理念、“多元一体”战略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哲学思辨观及治理方法论,由“和而不同”到“多元一体”再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层层递进,可为细致分析协同治理的理论内核供以逻辑主线。[10]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遵循“和而不同”的理论内核与实践理性。“和而不同”蕴含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以客观多样凝炼规律,“不同”即尊重不同社会存在的客观差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领域,其治理机构和法律政策存在较大差别,亦存在由自然地理、经济发展、历史渊源、行政区划等因素引起的治理差异,需要把握不同个体间、各要素间、不同系统间的差异相融,在协同治理实践中以审慎包容的态度应对生物多样性与文化的客观领域差异、流域上中下各段的区域差异。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沿袭“多元一体”的整体认同及共同属性。
“多元一体”将多元个体的不同观念凝聚为整体意识,以“多元”差异作为“一体”的规范、价值、模式等前提,将“一体”意识作为“多元”差异的最终落实。与“和而不同”阶段的“和”不同,“多元一体”在沿袭“和”的“尊重”内涵的同时更侧重“遵循”,由“尊重个体差异”向“遵循一般规则”有效转向,“和而不同”引导两者纳入统一治理体系,以一体意识应对生态与文化的双向治理需求;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治理亦需要着眼流域整体,明确流域治理的独特空间趋向及治理需求,以空间观念把握整体协同。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然价值及道义旨归。“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为国际治理的重要原则,兼具“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双重内涵,将“一般原则”与“差异化安排”相统筹。需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纳入统一治理体系,并依据不同领域的实然侧重进行差异配置;同时要立足流域上中下游整体,并结合上中下游的资源状况、法律实践等设置符合地方实际的差异化安排,实现由“个体差异”到“多边尊重”,由“普遍规范”到“差异配置”的有效转向。
三、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的实践困境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实质是“跨理念”“跨领域”及“跨区域”治理,面临定位、结构及空间的治理困境。协同治理需要“生物—文化多样性”的理念融贯,治理机构和法律政策的结构连结,以及多层级空间资源、秩序及规则的统筹推进。
(一)定位困境:“跨理念”融贯的整体性不足
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理念侧重关注局部现象而相对忽略整体运行,而“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定位于两者交织融合过程中的人类介入与自然反映。两者协同治理需要厘清理念的客观差异,并寻求“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的整体性融贯路径。
在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理念层面,两者分别代表人类对于自身及文化、环境、自然、资源等非人物对象的不同理念。[11]生物多样性从属于环境法体系的“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其概念的表述包含“物种内”“物种之间”“生态系统”,蕴含要素、联系及系统的辩证关系。文化多样性本身具有跨纪代性质,源于人又相对独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对其概念的表述包含“社会群体”“文化形式”“传承模式”的逻辑架构,蕴含主体、行为及规范的逻辑关系。一方面,两者定位于人类社会及其文化与生态角色的脱离,践行环境保护话语中“自然—文化”二分法;另一方面,两者定位于“要素、联系、系统”与“主体、行为、规范”的逻辑关系。因此,需要沿袭其逻辑主线,摒弃其“自然—文化”二分的孤立视角,转向整体系统的研究路径。
在“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层面,其是在自然科学维度融入社会和文化维度。一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深层动因探究。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交织着浓厚的文化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的共同繁荣,需要深化“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研究。[12]二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普遍性关怀。《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涵盖“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并融贯为一体意识,以其价值层叠推进一体发展。三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以保护动物为加工材料、活动媒介的非遗表演等面临“自然—文化”定位困境。[13]另一方面,可持续目标需要主管部门、原住民与当地社区的共同管理才能实现。[14]因此,“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定位于整体性观念,由危机认知到深层动因探究、特殊性关注到普遍性关怀、遗存保护到可持续发展。[15]
(二)结构困境:“跨领域”连结的科学性不足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有各自的惯常理论、体系构成、观念和效果,在历史上长期以“双轨并行”模式展开治理。两者在治理机构和法律政策层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遵循“差异性一体化”的逻辑主线,科学连结领域间主体和规范的运行结构,实现协同治理。
在治理机构层面,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治理系统,虽均由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或派遣机构组成,并辅之综合协调体系,但在权能分布上存在差异。一是在央地科层体系层面,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基于“生态+水+农业+林业”等结构展开,文化传承基于“民族+文旅+文物+中医药”等结构展开,仅在自然保护地管理等方面职能共通。二是在流域专门体系层面,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机构仅行使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能,文化传承权能相对缺乏。三是在综合协调体系层面,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作为整体协调的机制及制度探索,或可连结双向治理需求以统筹治理。[16]因此,需要综合考量“跨领域”双向治理需求,科学统筹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主体,系统划定治理机构的权能、权责和权界,以整体协调因应结构性困境。
在法律政策层面,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虽在文本配置上有共通之处,但在内容与结构连结上尚存不足。一是两者虽均有“单行法+国际法+政策文件”的双轨规范配置,但分别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本中孤立安排。二是两者虽存有“基本法+单行法+框架协议”的共治规范配置,但仅在《环境保护法》“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黄河保护法》“生态保护、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及《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生态系统、文化遗产”等内容上局部关联。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范以“基本法+单行法+国际法+政策文件+框架协议”结构展开,而文化传承如何与之进行科学连结为下一阶段的研究重点。
(三)空间困境:“跨区域”统筹的系统性不足
黄河流域作为特殊的空间构成,应以黄河为纽带联系上中下游区域治理及群体利益,以河湖库山为脉络,以行政区域为涵盖,连结沿黄九省(区)多层级的环境、经济、社会等状况差异,进而相互作用形成“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
依据还原主义方法论,可把流域整体分解为由不同空间单元构成的环境空间,以自然单元、经济单元、文化单元、管理单元、法律单元等形式呈现。[17]一是在自然单元层面,其聚焦于上中下游冲积平原及岸线演变,干支流防洪防汛的堤渠工艺传承等生成于自然单元的整体功能,各自然区段内生物多样性与文化样态差异性显著。二是在经济单元层面,其区域边界结合历史惯俗、经济规划及水文边界系统划定,需要综合考量水文边界等空间逻辑及经济社会效益,统合时空惯性与现实效益。三是在文化单元层面,其上中下游各区段交融生成河湟、河套、河洛等地缘文化,例如河湟文化涵括青海东部与甘肃中西部,布局多重场域的地缘文化需要“跨区域”统筹治理。四是在管理单元层面,以实现有效管理为目标,其区域并非绝对依据水文过程、自然景观、社会风貌等客观划定,而是综合考量人口、经济、历史等确定行政边界。五是在法律单元层面,其于资源布局及管理架构中生成治理焦点,其中,跨介质、跨单元的生物多样性与文化侵害具备复合性、异质性,法律关系与区划面貌重叠交叉。
因此,基于“跨区域”的空间实践,协同治理需要审慎包容客观差异性,以整体观念连接时空惯性、经济效益、文化风貌、行政管理、法律规则等。一方面,流域治理体制的系统性不足,需要统合现行“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组织架构,合理分配区域权能、权责及权界,系统推进行动、措施和保障的一致落实,构建完备的流域治理体制。另一方面,流域治理机制和法治的协调性不足,需要立足区域特性设定具体法律规则,依据自然禀赋、经济状况与管理水平等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机制探索,并以“立法、执法、司法”等有效落实推进破除理念、领域及区域壁垒,在体制、机制、法治等维度进行整体性规划和差异化安排。
四、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的路径选择
整体系统观凝萃于整体主义认识论,要求立足整体进行系统化治理,并对各要素进行优化组合配置。[18]需要以“整体性”和“整合性”视角研究协同治理的复合问题,以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主体配合、资源整合,发挥集体效应,从体制、机制及法治维度展开探讨。
(一)基于整体协调的体制协同
流域协调机制的要义在于纾解“条块式”传统行政区划面临的自然、经济、文化等空间单元层叠困境,其本质是多元利益整合机制,关注社会、经济、自然整体系统的和谐共生。[19]协同治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央地结合、部门配合解决面临的权界、权能及权责问题。
在横向治理体制层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治理系统,其底层逻辑为不同领域的分别治理。其中,黄河水利委员会及不同省际河务局管辖边界涵盖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双重要素,文物局与中医药管理局亦涵盖“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遗传资源”与“传统文化”双重领域,在治水、民俗、中医药文化等方面面临领域跨度。基于整体协调的目标,或可构建集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利遗产及水文化传承为一体的总体治理框架,进一步探讨不同领域机构间的生态与文化双向职能部门协调运行。基于现有框架可构建横向协同体制:一是以赋权治理体系下生态环境、水利等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机关为事权主体;二是以文物、中医药等黄河文化传承行政机关为责任补充;三是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以国家文化公园为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样态承载。[20]
图1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整体协调的现行路径图
在纵向治理体制层面,我国已形成以各领域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科层结构,并辅以特殊机构安排。央地科层体系、流域专门体系及综合协调体系作为体制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阐述作为理论基础,治理机制和制度作为实践基础,构成整体协调的现行路径(见图1)。流域处于“条、块、向”交织治理关系中,既要求“协同共治”,又存在“权限交叉”,或以效率原则划定权界以防交叉困境,或以公平原则多层赋权以纾解治理缺位。一方面,需要在中央层面统合信息优势、激励相容、行政成本等因素,厘定更具效能决策的机关为承担中央统筹、监督、赋权职能的主体。[21]另一方面,在地方层面综合考量自 然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水平、产业发展阶段等客观条件,构建拥有实体统筹协调权的综合性“跨区域”治理机构,由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配合开展重大事项协调,并辅之以横向协同体制中地方事权、责任及承载规范。[22]
(二)基于利益衡平的机制协同
利益衡平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趋向,衡平代际利益及空间利益,适用于自然生态空间利益等方面。[23]基于流域各区段的自然禀赋、人文蕴含与治理水平,需要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展开,公平分配事权和财权,并向文化传承领域拓展。
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层面,主要包括政府的生态保护补偿付费及市场的生态服务付费,[24]其本质为以区域空间为载体的生态付费机制。当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存在区域协调、财政支持、补偿协议等理论或实践探索。[25]文化传承层面的《文物保护法》存在多项基于利益衡平的补偿规定,侧重于文物流动的交互主体权益保障,实质为付费机制,或可与之回应探讨。一是各地可参照《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等模式设定协调方案,拓展探讨构建“跨区域”人
文遗迹等的补偿方案。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并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充的模式,延伸对重点人文遗迹予以上级人民政府额外的财政支持方案。三是各地可沿袭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模式,延伸至文化传承领域,建立文化保护补偿机制及其补偿协议规则,并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协同适用。
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层面,生态产品是给予人类供给、调节、文化等功能的一切物质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共性生态产品、经营性生态产品和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三类。[26]当前,存在购买生态产品、发展生态产业、筹建社会基金等探索,并存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由政府向市场等多元化路径转向探讨,或可连结“文化产品供给机制”。一是政府对纯公共性生态产品予以财政补贴或由政府采购保障供给,可对标重大人文遗迹等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文化产品层级,予以政府主导的行政性保障。二是市场主体对经营性生态产品开展合规交易以保障其价值实现,可对标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较强市场属性的文化产品层级,由市场主体交易配置。三是社会公众对准公共性生态产品供给基金捐款等以保障存续,可对标工业遗址、古旧村落等蕴含微弱公共及市场属性的文化产品层级,由社会公众进行公益性支持。
(三)基于长效目标的法治协同
破除理念、领域及区域壁垒是流域协同治理长效运行的关键,需要以立法协同解决“生物—文化多样性”双向需求的文本跨度问题,以执法协同实现“跨理念”“跨领域”“跨区域”的执法实践问题,以司法协同解决管辖权属、裁量标准等问题。
在立法协同层面,需要将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原理在生态与文化的双向需求实现中具体呈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仅在《环境保护法》“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黄河保护法》“生态保护、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涉及生物多样性利用的民族传统知识”,《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生态系统、文化遗产”等关联阐述。一是《黄河保护法》将流域双向条款统筹设计于同一法律文本,或可为“跨领域”的法律文本创设供以镜鉴。二是《沿黄九省(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标准化战略协作机制框架协议》强调构建和完善生物多样性和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或可探讨双重污染破坏和价值评定标准。因此,需要在“基本法+单行法+国际法+政策文件+框架协议”的整体构架下,辅以“共同决定”+“条例”,在对文本衔接和标准体系取得共识后起草共同文本,并结合地缘特质等就各自“条例”进行差异化配置。[27]
在执法协同层面,需要基于“跨理念”“跨领域”的治理需求及“跨区域”的空间状况展开。[28]黄河流域作为完整的空间单元,在沿黄九省(区)行政区域构建横纵交织的联合执法体系,可形成强大合力实现定位、结构及空间维度的协同治理。当前,《黄河保护法》虽指向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条件等协同范畴,但仅规定案件区域及尺度,而未明确其生态或文化的属性定位,涉文化领域或“跨领域”协同执法模式及其配置仍需进一步探讨。由于生态环境及文旅行政体系存在综合执法队伍,其队伍建设有助于解决多头、多层的执法问题,可为“跨领域”执法队伍建设供以方略,构建生态环境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系统配合或整体融构的协同执法模式。[29]因此,在尚未明确黄河流域专门文化执法或监督机关情形下,或可遵循综合执法科层体系的普遍规则及实践,并联结黄河水利委员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主体划定、权力配置、责任归属的运行逻辑,构建协同执法模式。
在司法协同层面,需要通过制定统一司法标准、完善司法协作保障体系等解决裁判尺度、管辖权属等困境。通过对黄河流域司法协同主要协议文本进行梳理,发现已形成诸多协同机制,或可延伸展开生态与文化双向需求的协同探讨(见表1)。当前,沿黄九省(区)已逐渐达成诸多框架协议,统一裁判尺度、加强信息共享、开展审判协作。或将此类框架协议延伸至文化领域,建设司法资源及信息共享机制,在涉人文遗迹、文化遗产保护等案件中裁判尺度、信息共享、审判协作等方面协同推进。河南省将省内九个沿黄市及其下设县(区)设置为集中管辖,山东省对流域跨市涉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30]可由省内集中管辖向省际集中管辖探索,并将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延伸至文化领域,对沿黄九省(区)涉及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管辖模式展开探讨。
表1 黄河流域司法协同的主要协议文本
五、结语
黄河流域作为中华文明的摇篮和标志,流域上中下游自然地理与文化形态各异,承载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深厚的黄河文化,是中国地理与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31]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长期处于不同治理路径,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体系构成和实践模式。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差异性一体化”理论的发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治理被供以协同内核,其内在的要义蕴含与价值体现得以规范论证。基于对“跨理念”“跨领域”及“跨区域”流域治理困境的深度解析与理论回应,为新时代流域治理及环境法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学术支撑。在整体系统观的指引下,从治理体制、机制、法治等维度展开研究,深化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的治理之维,寻求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协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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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税务与经济》2025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