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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致伤人,责任该如何划分?
新乡中院
2024-10-10 18:45:13

下车开车门的动作看似简单

可如果驾乘人员有所疏忽

很可能酿成事故

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这便是人们常说的“开门杀”

那么“开门杀”造成交通事故

应该由谁来担责?

一起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

基本案情

阿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乘坐人阿勇开右侧车门时,与老张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老张受伤且车辆损坏。经相关部门认定,阿勇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强承担次要责任,老张无责。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老张便将阿勇、阿强及案涉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三者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阿强、阿勇均以老张作为成年人,对安全行驶没有注意防护意识为由,认为老张在该事故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老张要求的医疗费过高,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坐人阿勇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人,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阿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结合该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给付2.8万余元,超出限额部分由阿勇赔偿7.2万余元,阿强赔偿3.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小疏忽引发大灾祸。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性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有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策划:徐明慧

审核:史延丽 田丹丹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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