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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中原|赵建才:全方位高质量推进乡村建设
河南日报理论
2024-09-06 16:28:26

□赵建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乡村建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业强国的应有之义。开展乡村建设行动,旨在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把乡村建设行动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4.44万个行政村完成村庄分类,2.64万个行政村形成村庄规划初步成果;省财政累计筹措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170亿元,支持各地实施2000多个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了信阳新县田铺大塆、平桥区郝堂村、安阳林州市石板岩村、焦作修武县宰湾村等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美丽乡村。但是,我省乡村建设还存在一些短板,一是乡村建设规划推进慢、落地难;二是乡村建设用地不合理问题突出;三是乡村建设指导力度不强;四是乡村建设投入机制不够完善。我省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高质量推进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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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新型城乡体系,强化中心镇节点作用。小城镇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既是中国特色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乡村建设的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和功能区布局规划,强化产业配套和要素资源配置,引导二、三产业向中心镇布局,以资源要素回流增加乡村就业机会。加快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中心镇在现代农业、工业、商贸、物流、仓储、运输等方面的功能集成,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区支持的中心镇综合服务功能体系。扩大中心镇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大养老托育体系建设力度,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镇集中。

  创新乡建模式,破解资金制约难题。建立健全村庄规划编制落地的激励约束机制。适当提高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收费标准,探索出台驻村规划师政策,对村庄规划编制完成较好的县实行以奖代补,探索发行乡村建设专项债。探索推广平原农区“田村一体”模式。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村庄规划编制深度融合,实行路网、水网、林网、电网、数网“五网”融合推进,实现项目建设相互统筹、基础设施相互配套、服务功能相互使用,将高标准农田增值收益中的一部分用于乡村建设,反哺村集体经济。探索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模式。坚持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统一编制规划、统一配置资源、统一工程设计、统一采购建材、统一组织施工、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运维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破解建设成本高、设施运维费用高的难题。

  深化农村改革,破解土地制约难题。盘活闲置宅基地。规范村集体成员内部宅基地调剂制度,在不违背“一子一宅”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成员进行空闲宅基地交易。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享受住房财产性收益。建立农户永久退出宅基地资格权置换制度,可以向农户提供城镇保障性住房待遇,可以进行货币置换,也可以向农民提供城镇社会保险待遇,帮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加强全域土地整治。实施全域土地整治专项行动,将零散农村闲置土地、低效工业用地及其他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实现“小块并大块”。推进土地承包责任制守正创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契机,打破村组户界限,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稳妥解决土地碎片化问题,通过确权—整理—流转,进而增减挂钩,将部分一般耕地、未利用地、低效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促进乡村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坚持产业为基,夯实乡村建设基础。大力发展园艺、水产养殖、特色养殖等庭院经济,实现“一村一品”,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的目标,强化帮扶产业分类指导,推动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粮头食尾和农头工尾为抓手,大力发展农副产品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谋划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促进农民群众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利用农村空闲地,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乡村旅游、农村电商、乡村民宿等业态,促进农村资源变资产,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乡村发展权利,适当放松用地指标和用途管控,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保证新产业、新业态在乡村落地。

  完善制度保障,出台乡村建设条例。制定乡村建设条例,以立法形式保障乡村建设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乡村建设一定要从我省实际出发,把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制定乡村建设条例,重点是明确乡村建设的主要原则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村委会和村民的责任义务,规范村庄规划的内容和报批程序,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和设计容量,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建筑要求、施工资质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对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地方性法规保障乡村建设高质量推进。

      (作者系省老区建设促进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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