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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竟还否认借条真实性?孟州法院这样判
孟州市法院
2024-09-05 18:15:02

好友之间互帮互助是家常便饭,但好友之间借钱不还,这不仅会由此失去个人信誉,也会导致失去友情,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否认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2020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庭审中原告称上述两张借条的内容,一张是原告书写,一张是刘某书写,但借条的签名均是被告张某本人所签,被告予以否认。

2024年5月21日,被告张某对借条的签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2024年6月18日,因张某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鉴定费用,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另查明,原告认可被告妻子2023年12月9日通过微信归还原告6000元本金,下欠12000元未还。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张某两次向原告借款18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所欠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主张与原告之间不存在18000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认两张借条上为其本人签名,但在其申请笔迹鉴定时,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程序终止,张某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放弃了鉴定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孟州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焦作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的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需要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并认定证据证明力。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聚焦于本案,出借人提交借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人张某否认借条真实性的,出借人提交的借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具有相当可信度,借款人对借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则应由借款人张某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其签名矢口否认,虽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但其却未按规定时间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程序终止,此时原告提供证人证言强化借条的证明力,其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力达到民事诉讼的标准。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大额借贷,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编辑  王卫芳  陈慧丽

责任编辑  沈昕

审核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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