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沥青混凝土,每吨 380元,预付20万元货款,10天内再付10万元,下余货款1个月内付清,未支付部分超过一个月,每月付2%的滞纳金。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购买沥青混凝土1898.1吨,总计价款702137.75元,被告已支付28万元,剩余422137.75元货款及延迟履行违约金59099元未支付。某建筑公司诉至商水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及延迟付款的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殷晓东结合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实际情况,多次和当事人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付给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34137.75元,如未按期履行,原告可自2024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3.4%主张直至完全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