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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属性
陈宝玲律师
2024-10-08 09:56:33
 #创作挑战赛六期# 
 #2024年的最后100天# 

文图:陈宝玲

婚姻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

婚姻家庭的社会性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并且受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它是调整人与人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并且可以通过舆论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关于法定婚龄、禁止结婚条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自然规律,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这是由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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