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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当心,“扶贫款”不会从天而降!
韶光渑检
2025-06-07 08:02:12

近期,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老年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利用他们法律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不强的弱点,打着“精准扶贫”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躲在幕后的不法分子让精心物色的“扶贫对象”提供银行账号和个人身份信息,声称帮忙申领“扶贫款”,实际上是在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他们通过伪造官方文件、变造话术、利用人们的贪欲,诱使一些辨别能力不足的人沦为犯罪的帮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份,贾某某(男,1955年生,渑池人)在家中拿手机在快手上浏览视频,在一个短视频里看到扶贫项目,遂在手机上下载安装“中国乡镇扶贫基金会”APP,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147万元的扶贫基金,贾某某根据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中国银行卡照片,对方称银行卡流水不够不能办理扶贫基金,需要向银行卡里边打点钱再给他转回去,把银行卡的流水提升一下,每10000元给100元好处费,贾某某为获得好处费同意为对方转账。2024年10月10日贾某某银行卡收到汇款50000元,贾某某按照对方要求于2024年10月11日从中国银行取款39500元现金后到农业银行汇入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中,10月12日从中国银行取款10000元现金后到农业银行汇入本人的农业银行卡中,后又通过ATM机转入杨某某银行账户中。2024年10月24日对方再次向贾某某中国银行卡汇款40000元,贾某某于10月25日从中国银行取款10000元通过农村信用社汇入方某某银行账户中,剩余30000元被冻结。贾某某从中获利500元,案发后已上缴渑池县公安局。

检察监督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扶贫政策的发布,应以官方信息为准,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保护好个人信息,陌生来电需警惕,不明链接不点击,拒当电诈“工具人”。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稿:张莉雪

审核:古玉敏

邵俊娜

编辑:王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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