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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普法基层行 | 常用涉法案例小课堂系列音频(十四)
开封司法行政在线
2024-11-26 1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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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利用典型案事件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本着贴近基层、保证实用的原则,开封市司法局精心挑选了与广大基层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录制“精准普法基层行——常用涉法案例小课堂”系列音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以案析法,深入浅出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敬请关注!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小张是老张的侄子,已满18岁。某日,小张到老张家说有急事儿要借老张的小轿车用一下。老张问小张会不会开车,小张说自己会开并谎称有驾照。老张见小张神色急切,就让小张把车开走了。不料,小张刚开上路车辆就失控,撞到了老李停在路边的三轮车,造成三轮车和小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老李找小张赔偿,小张说车不是他的,拒绝赔偿。老李找老张,老张说不是他撞的,自己的车还受损了,要找小张算账。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以下情形时,可以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并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老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已经询问过小张会不会开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小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老李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小张追偿。而老张只能要求小张赔偿车辆的损失。

在学校被同学欺凌,能要求校方担责吗?

小郑是县城一所寄宿中学初一的学生。开学不久,内向、胆小的他就受到两名同班同学的欺负。他们不仅对小郑拳打脚踢,还用笔扎,其至用火烤刀片烫小郑。由于受到威胁,小郑一直不敢声张,直到公安部门介入,家长才得真相。经医院检查,小郑皮肤多处挫伤、擦伤及软组织肿胀,并患有精神抑郁症。小郑家长将两名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学生欺凌,也就是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欺凌小郑的两名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监护人必须为孩子的欺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但是,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是否要对小郑受到的伤害负责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有关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未成年学生应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如果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并因此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学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本案中,经调查,学校虽然开展过防控学生欺凌方面的宣传教育,但法院认为,小郑在住校期间被两名同学以多种方式多次欺凌,并因此身体受伤、精神抑郁,足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两名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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