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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法官进行了不恰当的言语,出言谩骂,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我深感懊悔,特此向执行法官及牧野区人民法院以诚挚的歉意,并写下检讨书,以表达我的悔过之情。”6月7日,被执行人焦某向本院执行干警道歉。
在谢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 7500 元。焦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产生抗拒心理,在执行过程中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大肆辱骂执行干警。
执行干警向其释明辱骂法院工作人员、阻碍依法履行职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后,焦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作出书面检讨,当场履行全部欠款,并表示真诚悔过。
鉴于焦某积极配合执行工作,认错态度诚恳,写下了检讨书,已起到警示教育效果,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后,未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执行工作是司法公平正义得以兑现的 “最后一公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配合。执行干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任何辱骂、威胁、诽谤执行干警,阻碍、干扰执行工作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在此提醒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切莫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 划|王宝峰
审 核|陈维萍
编 辑|许子薇、常丹阳
来 源|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