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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视频骂人拒不道歉,光山县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顶端信阳
2024-08-26 18:00:41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肖风伟 通讯员 吴宣萱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然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发声的同时要接受法律的约束、遵循网络秩序。近日,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为原告恢复了名誉。

2022年起,被告小红(化名)多次通过个人抖音账户发布视频,对原告小丽(化名)进行言语辱骂,且对小丽的照片等信息未打码或轻度打码。视频发布后,引起数百人转发、数十人评论。为恢复名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丽将小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小丽个人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了对小丽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小红自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公开向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生效后,小红未主动赔礼道歉,故小丽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与小红联系,释法说理,通过柔性劝导引导其主动赔礼道歉。最终,小红认识到不能因逞一时之快,而突破道德法律的底线。于是由法院将案件判决书登报,小红及时支付了刊登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善语结善缘,恶语伤人心。互联网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法律责任,文明上网、理性用网,才能共同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来源: 顶端新闻
编辑: 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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