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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
延津县人民法院
2024-11-13 18:00:24

以案释法

网络泄愤一时快

侵害名誉要担责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

互联网给大家带来便利

但是也有部分人为了一时泄愤

在抖音上诋毁他人

在百度贴吧公然开骂

更有甚者在各大网络平台

随意造谣发布虚假信息

难道网络“口嗨”

真的不用负责吗?

近日,延津县人民法院

就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本是同村村民,仅因原告父亲与被告存有经济纠纷,被告张某在百度贴吧、抖音上发布一些侮辱人格的言语,具有捏造、诽谤、侮辱行为,其违法行为侵害到原告的名誉,给原告生活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延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虽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言论的权利,但其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图源网络  侵删)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家人与原告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但被告却以公布原告真实姓名的方式发布一些包含不当内容的信息,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原告的评价,被告应对此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法院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最终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郑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向原告郑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认可),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随着短视频平台、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言论空间日益拓展,但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大家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仍要谨言慎行,坚守道德与法律的底线。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在网络平台上以贬低他人名誉宣泄自己的情绪,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碰法律,请尊重、保障他人的名誉权。

END

排版:王露茗

编辑:赵家珂

审核:申长健

终审:侯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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