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如何处罚销售过期食品行为?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郭征 整理)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