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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苑股份将上市:曾“骗贷”约2000万元
贝多财经
2024-12-02 09:22:02

11月29日,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苑股份”,SZ:301617)开启申购,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上市,博苑股份的发行价为27.76元/股,发行新股2570万股,预计募资总额约7.13亿元,募资净额约6.28亿元。


据贝多财经了解,博苑股份于2022年6月17日递交招股书,准备在在创业板上市,2023年1月过会,并于2024年3月提交注册。本次冲刺上市,博苑股份原计划募资6.68亿元,中泰证券为其保荐机构。

天眼查App信息显示,博苑股份成立于2008年8月,前称包括寿光博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苑股份化学有限公司等,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当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7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于国清,主要股东包括李成林、于国清等。


据招股书介绍,博苑股份是一家专业从事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主营业务包括有机碘化物、无机碘化物、贵金属催化剂、发光材料、六甲基二硅氮烷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同时,博苑股份开展含碘、贵金属等物料的回收利用业务,为客户提供贵金属催化剂、六甲基二硅氮烷等加工服务。博苑股份在招股书中称,该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应用于医药、化工、光电材料、饲料、食品等领域。

2021年、2022年、2023年度和2024年上半年,博苑股份的收入分别约5.24亿元、7.98亿元、10.25亿元和6.95亿元,净利润分别约1.03亿元、1.76亿元、1.82亿元和1.2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约1.05亿元、1.79亿元、1.80亿元和1.22亿元。


按业务结构来看,博苑股份的收入主要来自精细化学品销售等。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精细化学品销售收入分别约为4.36亿元、7.01亿元、9.08亿元和5.91亿元,分别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83.22%、88.05%、88.87%和85.14%。

报告期内,博苑股份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3.79%、35.09%、27.75%和26.53%,其中2022年度毛利率较高,主要受碘市场价格提升带来的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2023年由于当期碘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成本较高,毛利率有所下降。

另外,博苑股份预计该公司2024年的收入约为13.02亿元,较2023年的10.25亿元增长约27.05%;预计归母净利润2.11亿元,同比增长15.83%;预计扣非后净利润2.08亿元,同比增长15.46%。


本次上市前,博苑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李成林、于国清。其中,李成林为博苑股份董事长,直接持有该公司40.53%股权,并通过鼎聚投资控制3.89%股权;于国清现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35.34%股权。

因此,李成林、于国清合计控制博苑股份79.77%的股权。博苑股份在招股书中表示,李成林、于国清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为共同的控股股东。因双方已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二人为博苑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贝多财经发现,博苑股份还曾发生内控不规范行为。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曾要求该公司说明全部内控不规范事项及原因、合理性、是否整改完毕,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期后是否存在新增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博苑股份在回复时称,该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即“转贷”)。

具体而言,博苑股份于2019年至2020年合计转贷约2000万元。其中,2019年12月通过供应商向潍坊银行转贷300万元,2020年3月通过供应商向潍坊银行转贷10000万元,2020年5月通过供应商向中国银行转贷637万元。


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不难看出,博苑股份的转贷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博苑股份在回复问询函时表示,该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资金均用于日常经营用途,未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用途。同时,该公司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故意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博苑股份方面称,该公司的转贷行为不属于《刑法》或《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之行为,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之规定而被提前收回贷款,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另外,博苑股份还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拆借,关联方包括远华信达、硕烁投资,涉及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1900万元。同时,向第三方李虹、李守玲均分别拆借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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