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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了权威定论!个人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违法
青锋今日评论
2025-06-13 09:00:00

青锋

青锋一直质疑的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人动不动就在网络上发布悬赏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一事,近日有了权威定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个人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一般人看来,发布悬赏通告,大多是公安机关,且通常是公安机关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和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有具体法律依据,那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所许可。但即便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的权力,则仍然受“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及“需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等的制约。

或许是受公安机关发布悬赏通告对案件侦破带来的正向作用的影响,之前一段时间,有个别地方的个别人员通过网络发布悬赏某人违法线索的通告,试图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以期让自己的问题得到早日解决。如最高法近日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郑某某在其所有的某网络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以“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希望受害人、知情人,为其提供线索、证据。并承诺,“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将给予报酬。

单看郑某某发布的上述文字,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但被悬赏方将郑某某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郑某某的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

青锋注意到,法院最终认定郑某某侵犯对方名誉权,所依据的就是“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主体向社会发布的”的这一法律规定,认定“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进而判定郑某某违法。

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悬赏丢失物或宠物。而一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发布的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那就逾越了法律的红线,既达不到自己发布悬赏的目的,还将付出违法的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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