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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提供劳务者A致提供劳务者B受伤,由谁担责?
天平镇平
2024-08-20 21:18:18

提供劳务者A致提供劳务者B受伤

由谁担责?

在自建房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建设中承担一线劳务作业任务的用工单位、组织或个人用工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叠加户外作业多、安全风险高等因素,提供劳务者经常因施工受到损害进而引发纠纷。那么,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劳务者受到损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被告曹某某作为房主为修缮镇平县某镇某村房屋,以2000元的价款由被告李某某完成拆房工作,被告王某某以每平方220元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完成盖房工作,原告马某某受雇于王某某。2024年1月3日当天,马某某跟随王某某在曹某某家中施工盖房,马某某在一楼工作时,被二楼负责拆房工人倒下来的砖头砸伤。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镇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要求各被告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马某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被告曹某某所改建的房屋涉及墙体改造、拆除,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承建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但被告曹某某选取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李某某承建房屋墙体拆除,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明知上方有工人在施工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劳务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下方施工时未尽到谨慎施工义务且未佩戴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且造成损失扩大,故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雇佣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管理其工人安全施工的管理义务,因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其雇佣工人向下倒建筑垃圾砸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王某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马某某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工人尽到提供保护其人身安全措施的基本义务,作为接受劳务方的被告王某某亦应承担补偿责任和过错责任。

根据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同时兼顾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据此,镇平县法院酌定原告马某某承担自身损失20%,被告曹某某负担原告损失10%,被告王某某负担原告损失20%;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损失50%。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主在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防护措施等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还应为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而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身也应尽在一定的注意义务,并自我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雇主和劳动者均应按照相应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活中,除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定责问题,还存在第三方的定责问题,如本案中,案涉劳务项目系雇主王某某从第三方曹某某承包或者承揽而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供劳务受伤的责任分配,还应考察第三方是否存在选任过错等情况,若存在,第三方亦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同时,雇主对雇佣工人负有管理义务,若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ND

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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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王苗苗

编辑:张恒博

审核: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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