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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外生育儿女还转给情人数十万元,一审判情人返还40余万元!二审改判:驳回妻子索还诉求
红星新闻
2024-10-25 17:11:53

丈夫刘某在家庭外和另一女子张某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还转给张某数十万元。为此,刘某的妻子肖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开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肖某44.5万余元后;二审改判撤销了原判,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应受到负面评价,但肖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转款给张某的行为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丈夫转给情人数十万元

一审判决:

赠与行为无效,情人返还44.5万

如今50岁的刘某和妻子肖某生育了两个女儿,但他在外认识小他11岁的张某后,又和张某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3人都是六盘水盘州市人。此前,肖某因丈夫向张某转账而提起诉讼,向张某索还42万余元。庭审中,她又变更主张,要求张某返还52万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某和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7月27日在原盘县(现盘州市)保田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2017年,刘某和张某认识后,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自2017年起,刘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48.82万余元,张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4.29万余元。此外,刘某还为张某购买车票支出95元,代张某支付30.5元;购买母婴用品支出191.49元用于与张某的孩子;在2021年向三家医院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和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成为男女朋友且共同生育子女,张某与刘某交往期间取得了刘某交付的财物,但从张某和刘某的关系看,刘某无义务直接向张某支付钱款和交付财物,故张某取得刘某财物应属于刘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在肖某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从刘某处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肖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肖某同意,赠与张某财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刘某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在刘某与肖某夫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刘某擅自将与肖某的共同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肖某要求张某返还从刘某处取得的财产,应予支持。法院还认定,刘某赠与张某,应予返还的款项金额为44.5万余元,即包括刘某转账给张某的48.8万余元加上购买车票支出的95元、代为支付的30.5元,再扣除张某支付给刘某的4.29万余元。为此,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肖某44.5万余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原判:

举证不足以认定系赠与

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张某认为,一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情况。

二审中,肖某提交证据称,她和刘某自1996年起开始共同生活,因原始结婚证遗失,两人于2017年7月补办结婚证,2013、2014年期间两人曾以原始结婚证为基础办理家庭贷款证。二审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肖某与刘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俩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2017年,张某与刘某认识,双方在2018年7月、2021年7月先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自2017年起,刘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款项,其间张某也曾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款项。

六盘水中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结合肖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时的陈述,一审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同时,结合案涉款项支付时间,张某认为一审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上诉主张,也不能成立。但经审查,1996年肖某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客观上与刘某不能进行婚姻登记,两人至2017年7月才办理结婚登记。而刘某陈述自己与张某于2017年认识,肖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张某系在明知刘某与肖某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恶意插足其婚姻关系。

肖某主张刘某向张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两人的行为应受到负面评价。具体到本案款项及财物是否返还,肖某应为刘某与张某成立赠与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与张某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且刘某主张其向张某支付的款项有其自己使用的部分,有生育孩子及因孩子生病治疗等产生的费用。结合刘某也需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的客观实际,肖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向张某转款的行为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对肖某主张返还款项予以支持44.5万余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据此,去年11月,六盘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庄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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