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足额发放
是否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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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被告某汽车公司员工,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2023年5月,原告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刘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因仲裁未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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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此规定,原告因工伤而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性质仍然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被告未向原告足额发放该工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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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暂时无法获得劳动收入时的一种补偿,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劳动者应得的收入范畴。劳动者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包括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和待遇。在遭遇工伤或职业病时,要及时向用人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书、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工资条等。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劳动者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并寻求法律援助。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素材:关堤人民法庭
编辑:王 君
校对:原培宏
审核:崔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