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会因为琐事和别人发生争吵,但当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一时痛快后,也要为自己所酿成的后果付出代价。
案例一
去年3月的某天,在中原区某工地门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郭先生因挪车问题发生争执,陈某一气之下用一把菜刀将郭先生脸部砍伤。经鉴定,郭先生面部瘢痕长度6cm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传唤后,陈某自行到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中原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唐小姐是丽华(化名)的闺蜜。去年4月的某天晚上,丽华与男朋友宋某吵架后,唐小姐来丽华家安慰丽华。期间,丽华与宋某在电话中争吵,唐小姐为丽华“出头”也在电话中与宋某发生了争执。心存不满的宋某到丽华住处当面进行理论,还没争论几句,双方就动起手来,宋某将唐小姐打伤,造成头部、颈部、腰部等多处损伤。随后,丽华打电话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唐小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同意赔偿唐小姐医药费等3000元。但宋某并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对宋某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赔偿事宜,唐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面对争执均未保持理性克制,互相伤害对方身体,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因言语不和动手殴打原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人友善的要求,是引发案涉治安案件的主要原因;原告在劝解朋友的过程中言语不当亦是引发案涉治安案件的原因。因此,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向唐小姐赔偿各项损失3603.83元。
法官提醒
“暴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对解决问题没有实际帮助,以暴制暴只会加剧矛盾,伤害他人的同时还会让自己付出代价。再次提醒大家,遇到问题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不要因为小纠纷惹上大麻烦,更不要逞一时之快,失去理智,做出过激行为,要通过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审核:王新 编辑:王莹 文字: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