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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拍照时坠楼 管理者担责
河南法治报
2025-06-11 17:02:21

河南法治报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张阳烨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小花(13岁,化名)与小红(14岁,化名)相约到某烂尾楼打卡拍照。当日14时,小花应小红的要求为其拍照时,不慎从某烂尾楼楼顶的楼梯口坠落至该栋楼最低层。事发后,小红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小花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费医疗费4.42万元。经鉴定,小花颅脑损伤,右侧肱骨外髁撕脱性骨折、骨骺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花起诉至灵宝市法院,要求小红及某烂尾楼的管理者某管委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26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与小红相约到案涉某烂尾楼玩耍系自愿行为,二人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与其年龄、经历相当的判断力,应当可以预见爬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烂尾楼的危险,且小花系意外坠楼,小红并不能事先预知,小花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小红对于其坠楼受伤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小红发现小花意外坠楼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已尽到其认知内的救助义务,小红对小花意外坠楼没有过错,小花要求小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非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尽到危险提示、管理义务。某管委会作为某烂尾楼的管理者,未设置任何围挡、警示牌,也没有派专人看管,没有及时做好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而继续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致使小花与小红无障碍进入某烂尾楼楼顶,增加了坠楼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某管委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2.85万元,剩余损失由小花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未成年人坠楼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伤害,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于这起未成年人相约到烂尾楼楼顶玩耍不慎坠楼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未成年人保护、家属情绪疏导、降低社会影响等因素,厘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建筑管理者、同行玩伴等各方主体对未成年人坠楼应该承担的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年龄分为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8周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4周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类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认知有限,对危险的预知性不够,监护人作为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设立保护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相应危险行为的风险,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建筑管理者,某烂尾楼虽然不是公共场所,但应当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尽到必要的危险提示、管理义务。特别是在管理范围内存在对未成年人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管理者必须履行最高安全保障义务。此案的判决也督促建筑管理者排除建筑安全隐患,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凝聚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合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户外探险活动的兴起,一些人烟稀少、未开发区域,以其人少、神秘等受到不少年轻人的青睐。一些年轻人为了探险,擅自进入未开放的区域或是长期失管的区域,在社会上引发一系列争议。

在一些具有较高风险的区域,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年轻人盲目前往打卡,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活动的年轻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更加注重防护。对于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管理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受损害者需自担风险。此案也为相应区域的管理者敲响警钟,对于其管理区域,要安排安全人员看管,并设置安全提醒标识,明晰安全保障责任的边界。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要与孩子多交流,及时了解其心理动态。另外,年轻人要更加珍视自己的生命,生命是父母赐予的,只有保全自己的生命,保重自己的身体,才是对父母最好的回报。

来源: 河南法治报
编辑: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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