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蒲晓磊 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建议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船舶最大载客量计算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额度,可能过高增加企业成本,对海上旅客运输市场影响较大,建议只原则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对额度计算方法和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内容不作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将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进行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