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
仲裁法实施以来,各仲裁委员会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涉外制度薄弱、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须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修改幅度较大,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包括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防范虚假仲裁等;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
据悉,自1995年以来,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仲裁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