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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层小区逐渐老化,一些外墙面年久失修,造成外墙材料脱落砸人、砸车事故也逐渐增多,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小区外墙皮脱落砸伤人,责任谁承担?近日,正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5日,余某在其房外露台玩耍时被楼上坠落的外墙皮砸伤导致骨折,随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余某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却也给余某带来伤害。期间余某家人与小区物业公司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余某以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建筑物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580.63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详细走访了解案涉小区的建筑物情况,并查阅卷宗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具有开展调解工作的良好基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阐明因建筑物件脱落、坠落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甲物业公司同意向余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200元,该物业公司承保的乙保险公司同意向余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9800元。余某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案件审结后,经过承办法官督促,被告方将该赔偿款向原告履行到位,最终,这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蒋静 正阳法院真阳人民法庭庭长 一级法官
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物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甲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物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的义务,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对余某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被侵权人证明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其本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小区外墙皮脱落是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且在质保期内,开发商亦应承担维修费用和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中,要做好房屋的安全风险整治排查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积极采取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等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备专人对小区进行定期安全巡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处理、有效管理,并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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