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容易讨债难,债权人活着的时候就要不回钱,债权人不幸去世后,这钱是不是就再也要不回来了?近日,汤阴法院瓦岗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强借款5万元,并立下借条为证。随后王某强病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王某刚外,其余2人均自愿放弃遗产继承。王某刚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多次向李某沟通欠款事项,希望能讨回这笔借款,但李某声称“人死债消”,拒绝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王某刚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王某强出具借条及还款保证书可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李某向王某强借款5万元的事实。王某强病故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王某刚外,其余2人均自愿放弃遗产继承,该笔债权作为遗产,应由王某刚处理,并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李某未偿还到期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刚借款5万元。
【法官说法】
“人死债消”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无依据。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债权人死亡的,作为其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债权的。同样的,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申请执行前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总之,“义务”不能“打算盘”,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供 稿 | 瓦岗法庭
编 辑 | 崔 倩
校 对 | 丁玉杰
审 核 | 郑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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