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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跟团旅游意外受伤 多方共同担责
中原盾
2024-10-17 19:02:05

身边的事儿

杨某组织其培训班学生外出旅游,为便于出行,其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到某动物王国景点一日游的《国内旅游合同》。游玩期间,杨某的学生小杨在乘坐激流勇进项目时,将手臂伸出船外,致使手臂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各方对赔偿责任比例及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小杨遂将杨某、某旅行社、旅行社投保公司、某动物王国、某动物王国投保公司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在乘坐激流勇进项目时,不顾游玩警示将手臂伸出船外,导致手臂受伤,应自负10%责任;杨某作为培训班老师及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10%的赔偿比例;某旅行社作为合同的相对应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某动物王国在儿童乘坐危险项目时,未能安排充足的人员或提供更为审慎的照顾、提示等服务,应承担40%的赔偿比例。法院遂据此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旅游者在享受美好旅程的同时,要注意出行安全。旅游者出行前应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身体状况选择旅游地和安排行程。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来源: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史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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