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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4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
出彩卫滨
2024-10-24 21:14:53

一、政策依据

《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新科〔2021〕50号)

《新乡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新科〔2021〕51号)

二、定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众创空间是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三、申报条件

(一)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乡市区域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孵化器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孵化器拥有专业创业导师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8.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9.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新乡市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市综合性众创空间

(1)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5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3)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4)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少于10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5)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8)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10场次。

(9)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市专业化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2)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3)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填报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及盖章后扫描件一份,书脊标明孵化载体名称及年度,提交至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平原示范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文件并附汇总表,于11月7日-11月8日报送至市民中心二楼132号科技局窗口。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新乡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kjj.xinxiang.gov.cn/news/30_10072

来源|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董   喆

校对|赵   宁

审核|贺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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