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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约·案解民生丨档案涂改困退休 府院联动焐热“民生资格证”
殷都区人民法院
2025-06-07 01:07:15

编者按

在“枫桥经验”的深耕实践中,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有约”固定接待日制度,将法官从繁忙的审判席“请”到群众身边,以“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直面诉求”的方式,架起司法与民意的连心桥。为全景展现这一机制的实践成果,现特开设“法官有约·案解民生”专栏,汇编“法官有约”典型案例,展现法官以法理服人、以情理化人的司法智慧。

我们期待,通过这些“小案小事”的生动呈现,让您看见——法律条文如何在田间地头落地生根,公平正义怎样在家长里短中触手可及。未来,殷都区法院将继续以“法官有约”为窗口,以简案释大义,用小事见初心,用“看得见”的公正回应“急难愁盼”,以“听得懂”的温情守护万家灯火。

王某看着手中确认好的退休表格,反复看着那个“1965年”的出生日期。这一刻,纠缠多时的出生日期之争尘埃落定,退休权益在法庭里真正落到了实处。想到以后可以安心退休了,他心里说不出的踏实。王某看着法官,认真地说了一句:“谢谢法官!谢谢法院帮忙解决了难题!”

2024年9月7日,原告王某向被告殷都区人社局书面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殷都区人社局告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出生日期存在通篇涂改,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殷都区人社局作出《关于办理王某退休业务的反馈意见》,王某收到后不服向殷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开庭审理后,本着为参保人员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出发点,承办法官通过向安阳市退役军人局、殷都区退役军人局、安阳县武装部、水冶镇派出所等行政机关查询王某的档案原件及户口底册,对王某的出生时间进行确认,但因档案建立时间久远,只能确定王某入伍迁出时的档案出生时间为1964年,被告人社局对该出生时间不认可。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围绕争议焦点多次与区人社局协商,研讨化解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区人社局经研究后区人社局可以按照王某出生时间为1965年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经法院积极与王某协调,最终王某同意按照出生年份1965年向区人社局递交办理退休手续相关材料,区人社局接收王某的退休手续并进入办理退休相关程序后,王某向我院提出撤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不仅关系到被保险人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到社会保险基金合法使用的整体利益。本案中,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高度重视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法、理、情融合推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以调代判,依法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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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行政庭

编辑|宋雨锟

审核|李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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