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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普法基层行 | 常用涉法案例小课堂系列音频(三)
开封司法行政在线
2024-10-21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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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利用典型案事件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本着贴近基层、保证实用的原则,开封市司法局精心挑选了与广大基层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录制“精准普法基层行——常用涉法案例小课堂”系列音频,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以案析法,深入浅出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敬请关注!

宅院出租后受损,谁来承担维修费用?

房屋主人林某与租客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为5年,租赁的区域包括出租屋和一个院子。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第二年,林某发现院内的仓房房顶坍塌,院墙也部分倒塌。林某要求王某赔偿房顶、院墙的维修费用。租客王某称仓房、院墙的倒塌不是自己造成的,拒绝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租赁房屋的损坏,此时房屋租赁双方就容易在维修责任承担上引发矛盾。

在租赁合同中,保证租赁物的良好完整与具备可使用性是出租人的义务,这也是承租人实施租赁行为的目的与原因。根据公平原则,除非存在过错,亦不应当将过重的义务施加给承租人,所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一般以出租人承担为主,除非房屋的损坏是因租户的过错导致。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应界定在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现的合理损耗或者是由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对租赁物的正常维护,如果因承租人的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出租人不负维修的义务。双方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的,应当依照约定。

【案情分析】本案中,王某在租赁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房屋,并对租赁的房屋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适当维修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因而仓房房顶坍塌和院墙部分倒塌的维修责任应由林某承担,作为承租人王某不应负担过分的维修保养义务。

孩子在放学回家途中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某日下午,小学生蔡某(10周岁)在放学回家途中与胡某(10周岁)一起玩耍。蔡某在人行道上与胡某打闹时,因与胡某碰撞摔倒,手腕和牙齿受伤。后被送至某市医院门诊,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之后蔡某多次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78.8元。经评估:蔡某18周岁前装配义齿各项费用为6400元;18周岁后装配义齿各项费用为36000元。后蔡某及其监护人因与胡某及其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情分析】任何游戏都存在风险,游戏中每一个参与人,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本案中,蔡某的伤情是在放学后与同学玩耍碰撞造成的。虽然事发时蔡某仅10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相关行为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蔡某受伤系因与胡某在人行道上打闹嬉戏所致,二人均存在过错,蔡某也应当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蔡某在与胡某碰撞后摔倒受伤,胡某的行为与蔡某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胡某侵害了蔡某的身体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胡某尚未满18周岁,综合比较双方的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由胡某及其监护人承担40%的民事责任,蔡某18周岁后的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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