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现就设置许昌市超标电动车管理过渡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对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三、自2024年1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违规销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销售门店必须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
四、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悬挂标识牌方可在过渡期内按规定上道路行驶。自2024年12月1日起,未进行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查扣。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过渡期内,已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骑乘二轮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严禁非法改装,严禁载货电动三轮、四轮车载人。
六、过渡期满后(2027年11月1日起),超标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行驶,不得在我市建成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实施阻碍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九、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使用不符合车辆登记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
十、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超标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许昌市公安局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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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许昌融媒
编辑/闫依菲 校对/宋爽 责编/董州旭 终审/王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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