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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固始2起典型案例被曝光!
固始微生活
2024-09-29 19:59:37

信阳市燃气安全领域5起典型案例

为纵深推进燃气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安全生产意识,切实维护燃气行业市场正常秩序,现将我市燃气安全领域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固始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运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固始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县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生产区、卸车区无静电保护装置、配电室无橡胶垫和防护手套、燃气场站内进液管未安装超压等全自动切断装置等问题,且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提供气源。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固始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罚款。

案例二:固始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违法运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固始县城市管理局对该县某液化气供应站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存在报废钢瓶露天存放、充装台使用非防爆工具、卸车区未配置灭火器等问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固始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淮滨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辆违法存放运输液化石油气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豫S5****货车车厢内装有液化气瓶,车身无危险品运输标志,疑似“以车代库”流动黑气点。经与交通运输联合执法调查发现,该车主无经营燃气合法手续,车厢内存放气液双相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6瓶、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5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淮滨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运输车辆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案例四:息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某车辆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息县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乡存在驾驶车辆非法经营瓶装气行为,现场发现两辆运输液化石油气瓶车辆,其中豫S5****车辆内存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13瓶(储气258公斤)。经调查,该车主自2023年8月起,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瓶装气。豫S2****车辆内存有50公斤过期液化石油气瓶9瓶(储气60公斤)、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2瓶。经调查,该车主自2022年年初起,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瓶装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息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5万元、15.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某车辆违法运输燃气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对疑似非法运输燃气的豫SE****、豫S3****车辆进行布控查处。经执法检查,发现豫S3****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违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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