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法院调查?
请查收《罚款决定书》!
在执行干警眼皮子底下装不在家?
妄图逃避法院执行?
却没想到法院动真格
直接开出“罚单”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因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被执行人开出《罚款决定书》,增强强制执行威慑力,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安阳高新区某建材经销部给赵某提供了一批PE管材,赵某接收了该批管材后,六千余元的货款迟迟未支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建材经销部将赵某起诉至文峰区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某建材经销部货款666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逃避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既不履行也不依法申报财产。在“秋日风暴”集中执行活动中,执行干警来到赵某居住地,赵某家属谎称其不在家,在老家居住,但执行干警发现赵某就在房间,告知其到院配合执行,但赵某始终态度恶劣,拒不配合传唤。见此情形,文峰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飞火速安排在外执行的其他团队人员赶到现场,协同执行干警将赵某强制拘传至法院。
受到处罚
鉴于赵某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执行程序。为维护司法权益,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文峰区法院依法出具《罚款决定书》,对赵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的司法惩戒措施,被执行人赵某当场认交罚款。
人民法院执行公务,任何公民以及法人均有义务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樊金星
审核:郭会平 田宇 王建军
策划:王成